職工福利金當年發放現金不得超過其總收入的40%,問題是我們超過了,可是上面又沒有其他說明,如果超過會受到怎樣的處分.?
發問者: 燕子
=>最近小女子我的公司收到勞委會的一封信 , 信上面說福利金當年發放現金不得超過其總收入的40%,問題是我們超過了,可是上面又沒有其他說明說:如果超過會受到怎樣的處分....可是雖然超過,我們可是為了員工的福利而發放現金的.....總不能因為這樣處分我們吧!!!想請教這方面的知識專家 , 假如福利金發放現金超過40%是否會受到處分 , 如受到處分是怎樣的處分,是罰錢還是有其他處分?????PS最好能將法規出處告訴我....
解答:
1.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2月13日勞福1字第0950050025號函:  查本會93年7月22日勞福1字第 0930035514 號令規定,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,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,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。故職工福利委員會擬以提貨券方式發放年節禮品,因提貨券係以換領貨品為限得不視為現金,惟如郵政禮券因可兌領現金,則視同發放現金。
2.福利金發放現金超過40%是否會受到處分?
(1)職工福利金發放現金超過40%現行法規並無處分之規定,不過依照財政部95年07月所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規定: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法提撥福利金者,其舉辦職工旅遊、摸彩等文康活動費用,應先在福利金列支,惟如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額50﹪時,其超過部分,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,方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。又福利會將福利金以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,該項三節獎金與其他由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,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40﹪(93年7月22日起已修正為40﹪)者,准予認列。
因此,職工福利金發放現金超過40%部分,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,將無法認列費用支出。
(2)按現行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,具下列四種情形,會受處分或應負民事或刑事責任:
1.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,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。(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0條)2.違反第二條、第三條之規定,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,除由主管官署責(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1條)令提撥外,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。3.違反第六條之規定(每年年終分別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之,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查),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。(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2條)4.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,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,從重處斷。(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3條)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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