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試作答時~法條引用方式?
發問者: 匿名 =>今年第一次要準備書記官考試,但是對作答方式不太了解,拜託知道的人回答一下,感激不盡:
1.如果考試時要引用民法184條,是寫這樣嗎:依民法第一八四條之規定..................
2.同一題作答中,多次引用民法相關條文,是不是第一次寫「民法第一八四條之規定...」,其餘就可以直接引條文,如「依第一七九條之規定...」,而不用再強調是要引民法的條文
3.可否將條文放在文字敘述之最後括號註明,如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害賠償責任(民法第一八四條)
4.或者有經驗的前輩,是否有更好引用條文的方式,因為第一次準備考試不了解,拜託請多多指教,感恩~
解答:
1.果考試時要引用民法184條,是寫這樣嗎:依民法第一八四
條之規定.............?
此種寫法適合於所引用之法條內容文字絲毫無誤者,但是風險極
大。應先寫出該法條大約內容,末尾再加上括號(民法第一八四條
參照),如此一來即使無法一字不差,也不會被扣分。
2.同一題作答中,多次引用民法相關條文,第一次寫「民法第
一八四條之規定...」,其餘就可以直接引條文,如「依第一七九
條之規定...」,而不用再強調是要引民法的條文?
仍宜書明法規名稱,如果法規名稱太長且一再被引用,可以使
用「同法」、「同規則」之字詞。另依政府機關公文用語
規定:條文中「第條之規定」字樣,刪除「之」字,改為「第
條規定」,項、款、目準此。則「依第一七九條之規定...」請改
為「依第一七九條規定...」(正式書寫時請勿加「」引號)。
3.可否將條文放在文字敘述之最後括號註明,如:因故意或過
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害賠償責任(民法第一八四條)?
使用此種寫法最佳,但是最好再加參照兩字,即:(民法第一八四
條)改為(民法第一八四條參照),因實務上判決或解釋也都是如此
寫法。
4.其他引用法條注意事項:
儘量使用立法院認可之法律統一用語,例如:第一百零七條、第
一百十條。又如引用他處條文,其條次係連續者,則用「至」字
代替中間條次,如「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」,改為「第三條
至第五條」。項、款、目之引用準此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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